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幼兒園老師用書本打孩子的臉,導致紅腫、淤青。他們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和賠償?

幼兒園老師用書本打孩子的臉,導致紅腫、淤青。他們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和賠償?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

首先,幼兒園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走法院訴訟程序。

  • 上一篇:遊戲海關服務賠償有明文規定嗎?
  • 下一篇:嶽雲鵬專註於做大事。他對之前的謠言做了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