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保護現場和逃逸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和行為後果。
無保護現場是指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未采取任何措施保護現場,導致現場被破壞或者無法確定事故責任的情形。這種行為往往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或無知造成的,其後果可能會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處理。
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處罰,故意離開現場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追查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比如加重處罰或者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無保護現場與逃逸在主觀態度和行為後果上存在明顯差異。無保護的場景往往是由於疏忽或無知造成的,而逃逸則是壹種故意逃避法律責任或懲罰的行為。在處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對逃逸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