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死亡證明需要死者身份證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簽名。如果是直系親屬辦理,可能需要提供死者的戶口本原件,具體要求因地區而異。
簽發死亡證明書所需的文件包括:
1.為死者辦理死亡證明的直系親屬,應當攜帶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2.如果死者是自然死亡,沒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可以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死亡醫學證明。3.如果死者直接在醫院死亡,可以直接攜帶醫院出具的診斷書申請死亡證明。
綜上所述,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以死亡醫學證明為準;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第9條嬰兒出生後至出生登記前死亡者,應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