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銀行、信用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並作出裁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移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拒絕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的,可以強制執行。
(3)被強制搬出房屋或者土地,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由被執行人強制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此外,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采取上述強制措施後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