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必須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它規定沒收和征用土地。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沒收農村的祠堂、寺院、教堂、學校、團體的土地。富農所有的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所租的少量土地壹般應予以保留。在土地改革中團結中農,保護他們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不受侵犯。所有被沒收和征用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依法歸國家所有者外,都應統壹、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土地少而又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困農民。還給地主壹塊地,讓他自立,通過勞動把自己改造成新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壹條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第十壹條土地分配,以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有耕種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的數量、質量和位置,采用抽簽補償的方法根據人口調整統壹分配。但區縣農會得於鄉或相當於鄉之行政村間,作必要之調整。在人口稀少的地區,為了便於耕種,土地也可以分配給鄉鎮以下較小的單位。鄉鎮之間交錯的土地,原本屬於鄉鎮農民的,劃到鄉鎮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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