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和疏散通道,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禁止占用、鎖定或者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起重、動火、臨時用電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註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因從業人員異常行為引發事故。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