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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個法律問題。

如果當時簽訂了起重機租賃合同,且租賃合同中有安全條款,則按合同辦理。未訂立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中沒有安全事故條款的,依法處理。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對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妳應該賠償司機因為他的錯誤操作而產生的醫藥費等費用。但是,既然妳是用人單位,司機在為妳提供服務時造成了他人的傷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任應當由妳承擔。但《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因為對方沒有系安全帶,是很大的過錯,所以妳的賠償責任要減輕,也就是妳可以按照壹定的比例(60%-70%)承擔對方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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