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
如果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權利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走廊公共空間的相關要求規定:
1.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3、業主對建築物* * *部分以外的專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