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並已就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安排的,應當立即發給離婚證。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結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了符合法律原則的安排,才可以登記離婚。
所以,如果離婚是登記部門同意的,請求執行會有問題;對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或者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根據中國人民?*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經公證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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