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質量安全監督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糧食(包括小麥、水稻、玉米和雜糧)及其成品糧、食用植物油、油料、豆類和薯類。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指定或委托糧食經營者收購、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政策支持的糧食,包括儲備糧。本辦法所稱加工是指對政策性糧食的加工。本辦法所稱經營,是指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原糧和政策性糧食銷售等活動。
進出境糧食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