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無權對人進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正在犯罪的人或者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采取的措施。但法院有司法撫養權,由被害人、被害人親友或者旁聽的人代為保管。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五條包含以下內容: (壹)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管理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2)看守所是否有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相關證件:看守所是否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逮捕證;2.異地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獄出具的通緝、追捕、押解、還押等法律文書;3.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罪犯和判決確定前未羈押的罪犯,是否有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4.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罪犯是否有撤銷假釋、緩刑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3)看守所是否羈押了依法不應當羈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