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馬車駕駛員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此排除交通肇事罪。離開現場的行為不構成逃逸。因為馬車的駕駛人不是肇事者,而且他是因為不可控的原因(馬受到驚嚇失控)離開現場的,不符合逃逸的定義,即“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從事故發生到貨車司機報警期間,司機沒有報警,也沒有返回現場。壹個智力正常的普通人應該預見到傷者躺在車來車往的馬路上的危險,但馬車的司機並沒有采取報警或者返回現場的方式來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否應該認定其過失致人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可以由作為的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調查不作為的形式。刑法中的不作為必須滿足“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壹條件。刑法中所說的特定義務不是壹般的道德義務,而是根據以下幾個方面具體確定的:(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二)職責或者業務需要;(3)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責任。顯然,馬車的駕駛人沒有向警方報告或返回事故現場的法定義務,因此其行為不能評價為不作為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成立。
綜上,馬車司機不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立法在機動車方與非機動車方交通事故的歸責過程中主張機動車方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承運方屬於非機動車,不適用無過錯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