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監督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和勞改場所;
二是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
三是監督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監督方式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當庭公訴、糾正有關機關的違法行為和對案件的申訴抗訴。
檢察院遵循的程序: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責成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案件。對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由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