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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舊設備如何提取折舊

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不論新舊設備,其計稅依據和折舊年限,都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對於購入的舊設備,應按實際剩余使用年限提取折舊,計稅依據應為買價加相關稅費。

關於企業取得的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如果能夠取得固定資產前壹階段使用的證據,如初始購買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可以在剩余年限計提折舊。

如果不能取得上述證據,則應根據所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有所改善,合理估計新舊程度,再乘以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來確定。

擴展數據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產各期的賬面凈值和雙倍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額=年折舊率_固定資產賬面凈值÷12

年折舊=年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年折舊率

最近2年折舊=(固定資產賬面凈值-預計凈殘值)÷2

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折舊年限屆滿前兩年內,按照固定資產扣除殘值後的凈值平均分攤。

百度百科-折舊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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