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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壹種,是確立用人單位與被聘用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用具有特定技術特長和專長的在職和脫產勞動者為目的,專職或兼職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合同。聘用合同按用人方式不同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又稱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其員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履行相關工作職責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雇傭合同通常用於招聘具有技術專長的特定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包含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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