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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獲得他人尊重和維護良好形象和尊嚴的權利意味著

人格尊嚴權。

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在民法理論中,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尊重自己與被他人尊重的統壹,是對個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

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之壹,也是壹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具備的最低社會地位,並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它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在社會上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的結合。

學生權利是指學生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所享有的壹切正常權利。學生的權利包括:

1.受教育權。由於學生的特殊地位,學生擁有特殊的權利,他們的受教育權是學生最重要的權利。

2.學生的個人權利。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最豐富的權利。國家除了對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進行壹般保護外,還對學生的身體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進行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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