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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侵權責任法》(現已被《民法典》取代)的公平責任規定是作為見義勇為行為受益人的責任、危險承擔者緊急避險的責任、所有人因不明拋擲物或墜物造成損害的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失控時造成損害的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上述主體承擔公平責任,適當賠償其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遭受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壹百壹十九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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