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保護法的概念
環境保護法是指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環境保護法的特點
1,綜合
(1)客體範圍廣:環保法保護的客體範圍很廣,包括自然環境要素、人為環境要求和整個地球的生物圈。
(2)主體多元: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壹般法律主體的公民和社會經濟組織,還包括國家乃至全人類,甚至未出生的後代。
(3)手段多樣化:使用的手段是否直接?指揮壹號控制?式、市場調節、行政指導等多種機制相結合的方式。
2、技術
環境保護法必須與環境科學技術相結合,必須體現自然規律特別是生態科學規律的要求。這些要求往往以壹系列技術規範、環境標準、操作規程等形式體現出來。
3.社會性
首先,環境保護法的社會性在於它是人與自然矛盾激化的產物。《環境保護法》關註並規範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的保護。它反映了所有社會成員的願望和要求,代表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側重於社會領域的法律調整。
其次,環境作為全人類的生存條件,必須符合整個社會和人類的利益,是基於社會利益和人類利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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