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不上訴的,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擴展數據:
壹種法庭間執行判決方法
區分以下情況:
1.判決生效後被告自動履行的,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原告無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介入。
2.被告不自動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將依法立案強制執行。在此期間,如果被告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在雙方告知法院後,法院就會結案,不需要給當事人材料。
3.法院立案執行後,如果被告通過法院轉款、轉料,法院會受理,然後轉給原告。法院的受理程序就是法律憑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