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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主要內容是使反間諜法既有利於專門機關行使職權,又能規範權力運行。

反間諜工作壹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軍直接指揮,由國家或軍隊的專門機構組織實施,高度細致,消極措施與積極措施相結合。

通常分為防禦性反間諜和進攻性反間諜。防禦性反間諜是通過例行的安全檢查、出入境人員監控、失泄密案件調查、反間諜偵察等手段,防止和打擊間諜接觸本單位保密部門人員、文件、設施等潛在工作目標的專業性工作。進攻性反間諜是通過秘密派遣、反向使用敵間監視等“侵入”和“拉出”的方式,調查外國間諜機構自己的間諜活動。,以獲取敵特機關活動、敵特部署、間諜招募方式、敵特技術發展、間諜訓練等相關情報。反間諜工作壹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軍直接指揮,由國家或軍隊的專門機構組織實施,高度細致,消極措施與積極措施相結合。

基本要求:

1.協調所有偵察力量和反情報力量,相互配合,確保國家安全和軍事行動的順利開展;

2.有計劃、有重點地建設和部署反情報力量;

3.集中掌握敵方反情報活動的信息,迅速采取對策和相應行動,爭取情報鬥爭的主動權;

4、根據敵方反情報的具體情況,制定周密的情報獲取計劃和應急預案。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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