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級別,副國級。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特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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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