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本身就是壹種市場交易。在訂立采購合同的過程中,不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買賣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購合同壹般應視為民事合同。基於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特征,更充分地考慮公正公平原則,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和違約責任都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合同法是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9年3月1999日通過的,是規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簽訂和履行民事合同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購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壹種,理應適用合同法。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
《合同法》規定,民事合同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平等自願是民事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采購方和供應方也必須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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