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法院的判決需要考慮社會和輿論的影響,法官難免會受到輿論的影響。具體來說,大概有幾個層次:(1)法律是固定的,而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的。很有可能是法律原有的規定脫離了社會現實。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法官做出靈活的解釋或者更復雜的技術處理,使之符合社會現實。(2)壹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在審判過程中要考慮社會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依法考慮民意自然可行。當然,這樣的法律本身是否合理是可以討論的;(3)司法審判的結果不是封閉的,有些審判反過來會對社會產生影響。因此,在審理壹些社會普遍關註的案件時,需要考慮判決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舉個敏感的例子,南京彭宇案的判決,從純法律的角度來看可能沒有任何問題,但卻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雖然輿論的解讀是基於對判決的誤讀,但判決本身其實可能更好考慮。(4)法官也生活在社會上,肯定會看報紙,看電視,甚至會刷壹點。雖然法官自己可能沒有意識到,但是輿論對法官的影響肯定是客觀存在的。歸根結底,壹個法官的所有經歷、教育、意識形態、情緒,都可能對壹次具體的審判產生影響,這壹點不用多說。回到問題本身,法官當然不應該因為民意而背離法律規定,但也不應該過分要求法官拒絕考慮民意。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僅僅是找到壹條法律,並把它變成事實。相反,壹個法官需要考慮很多不同的因素,這當然對法官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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