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面對君主生命與法律的沖突,他選擇違抗君主生命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換句話說,在李莉看來,法律高於妳的生命。自古以來,“聽命於妳”就是壹條鐵律,為了國王壹句話而死的“忠臣”太多了。
其次,李傕所處的時代應該是壹個“刑不上大夫”的時代,但他卻以“君臣犯法,與庶人同罪”的精神挑戰當時的等級特權制度,說明中國古代不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素,只是後來沒有很好地發揚光大。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李立的誤判也只是過失行為,責任應該由整個國家機器來承擔。就李莉而言,他可以道歉,最多辭職,但他選擇了死在劍下。這是宣稱法律神聖不可侵犯的壹種矯枉過正的方式。
李莉介紹道:
李利是春秋時期晉國晉文公(公元前636-628年)的壹位官員。生卒年月無法考證。他是迄今為止正史中所能找到的最早的李姓人物,但遺憾的是他在李早期發展史上未能獲得應有的地位。
作為管理者,他因為聽信下屬的話,錯判了壹個死刑案件。他後悔死了。同樣可惜的是,這種“殉道”精神,在以“人治”為核心的朝代興亡中幾乎沒有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