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是。曠工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或未經批準的請假。曠工以工作日為單位。常見的關於曠工的規章制度有“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五天,或壹年內曠工十天,立即辭退”和“無正當理由,未經主管批準,壹年內曠工三次或三天以上,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結合曠工的字面意思和常見規章制度的規定,曠工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壹是不按規定提供勞動,二是未經主管批準,三是無正當理由。缺少以上任何壹項都不構成曠工。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工廠規章制度,規範日常工作秩序,對員工進行獎懲。《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上,曠工會在公司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公司會根據其性質決定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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