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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攔河、穿河、臨河的橋梁、碼頭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和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和魚塘,應當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壩腳和排水輸水建築物保持壹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應急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應及時整理和分析監測數據,以便及時了解大壩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大壩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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