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和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和魚塘,應當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壩腳和排水輸水建築物保持壹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應急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應及時整理和分析監測數據,以便及時了解大壩運行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大壩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