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區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負責全區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全區勞動教養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法制宣傳和法律知識普及工作,指導全區法制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對本地區律師和公證員的指導和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全區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刑滿釋放和勞動教養人員過渡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區國家司法考試。
(九)負責全區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物資裝備的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經濟財務活動的內部審計和監督,指導和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壹)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領導幹部管理各區市司法局。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