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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離婚有哪些規定?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議離婚。如果壹方不願意離婚,就要起訴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如果男女雙方調解不成,且符合法定離婚情形,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民法典》規定了以下法定離婚案件: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當然,起訴方也可以在調解階段爭取與對方達成離婚協議。雙方自願離婚的,法院予以準許,並依法制作離婚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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