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是由法官決定的,法官只是在審判過程中起關鍵作用。除簡單案件或者有特殊規定的案件外,壹般人民法院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最後,合議庭討論並達成壹致的審判意見,然後由審判長撰寫判決書。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形式的歧視都是被禁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