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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需要告知對方嗎?

不需要通知對方起訴。原因如下:

1.法院受理案件、案件到達法院後,訴訟文書、傳票由法院直接送達,需要被告簽收;

2.根據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壹、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

1.需要告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律代理人參與訴訟;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經死亡,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起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起訴書正本,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的主體資格證明。);

3.證明我們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三、如何寫起訴狀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綜上所述,起訴前無需告知對方。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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