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均為“工作日”,依據如下:本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其次,行政強制法中10日的期限為“工作日”,依據如下:本法第六十九條:本法中10日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三、《行政復議法》中的“5日”、“7日”為工作日,依據如下: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復議期間“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第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只有15和20兩個期限為工作日:《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第五,在其他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壹般來說,3日、5日、7日等較短的時段應該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時間本身就短。如果認為是自然日,那麽在國家機關節假日不上班的情況下,就會使公眾失去期間的收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