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
第五十壹條乘客應當愛護自己的物品。每人免費攜帶物品的重量和核體積為:兒童(含免費兒童)10 kg,外交官35 kg,其他乘客20 kg。每件物品的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60厘米。棒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公斤。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臭味);可能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規格或者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