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壹百零七條本法自2006年6月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於2004年7月5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中國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演變:
1951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誌著新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傷害、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失業。
1966後,社會保險制度轉為企業保險制度;
從65438年到0984年,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入改革階段;
20世紀90年代初,曾試圖改革醫療保險制度。
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已經建立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統賬結合)、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社會保險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