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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假廣告的法律界定和處罰是怎樣的?

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二次修訂草案)》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現行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列舉的虛假廣告情形,也應當用於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虛假宣傳的具體情形: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對交易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是認定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關鍵;虛假宣傳的內容是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產量、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身份等。任何可能對交易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包括在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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