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人事部、財政部和衛生部
文件編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部發[2004]27號
發布日期:2004年3月25日
實施日期:2004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準,決定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工作日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個工作日9元,每人每個工作日7元,每人每個工作日5元,每人每個工作日3元。
二、對在麻風病院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和其他寄生蟲病防治的專職衛生人員,實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醫療保健津貼標準不再由國家統壹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根據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傳染性風險的人員制定適當優惠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經費,仍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事部、財政部和衛生部
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