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物權變動的效力。壹般來說,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是物權變動自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依法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依法登記,物權的設立和變更只從登記時發生。二是權利推定的效力,即應當推定登記的權利人為合法權利人。在不補正或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登記的權利人為物權人。第三是商譽保護的效力。它意味著登記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使後來證明登記的物權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法律仍然承認信賴物權人的行為與真實的真實物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