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是指由負責戶籍管理的行政機關制作的記錄和保留戶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它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應征公民在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屬後,逮捕機關應當通知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