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違反了“壹戶壹宅”的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是無法獲得批準的,所以本質上是未批先建。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主要包括房屋、附屬建築和庭院等用地。同時,宅基地也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建房是農民生活中的壹件大事。根據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圍繞農村占地專項整治和“八個嚴禁”要求,明確農村新增宅基地申請條件和面積標準, 規範農村新宅基地審批和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決遏制農村占地建房行為,有效保障農村村民合理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