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司法監督與仲裁支持

司法監督與仲裁支持

司法監督;不執行程序;取消程序;重新仲裁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後,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裁決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裁決或撤銷裁決或發回仲裁庭復議。法院行使這壹監督權,體現了法院對仲裁必要的法律控制,也是實現仲裁公正、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基本保障。

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定,是人民法院司法監督權的重要體現。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礎,其有效與否直接關系到仲裁能否進行。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有什麽區別?

1.仲裁被排除在法院的管轄範圍之外,也就是說,如果選擇了仲裁,妳就不能去法院。

2.受案範圍不同。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在我國不能申請仲裁,但法院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多為律師和政府機關人員。法院是該國的司法機關。

4、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法院訴訟是終局的。

5.仲裁費因收費不同而偏高,不能延期、免交、減交。

法律依據:

仲裁法

第6條規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 上一篇:四級智力殘疾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 下一篇:如果自己開五家連鎖店應該如何辦理營業執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