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裁定,是人民法院司法監督權的重要體現。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礎,其有效與否直接關系到仲裁能否進行。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有什麽區別?
1.仲裁被排除在法院的管轄範圍之外,也就是說,如果選擇了仲裁,妳就不能去法院。
2.受案範圍不同。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在我國不能申請仲裁,但法院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多為律師和政府機關人員。法院是該國的司法機關。
4、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法院訴訟是終局的。
5.仲裁費因收費不同而偏高,不能延期、免交、減交。
法律依據:
仲裁法
第6條規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