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限期治理是否屬於環保部門的職權範圍?

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限期治理是否屬於環保部門的職權範圍?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責令其停業、限期治理是環保部門的職權範圍。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壹)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

(二)掩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依法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的;

(四)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造成環境事故、生態保護措施不落實等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環境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八)截留、擠占、挪用征收的排汙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 上一篇:嗨歌的節目進程
  • 下一篇:婚前買的期房交契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