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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子方式發律師函有效嗎?

法律分析:1。律師函本質上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需要法院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

2.律師函必須有律師的簽名和印章,代表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就偽造。萬壹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當事人和律師的責任。

3.律師函屬於非常正規的公文,建議不要使用電子郵件的模式,因為律師函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的,對壹些問題的看法和意見是壹個單位的行為,需要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印章。但是,電子郵件無法完成這壹系列程序。最重要的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律師函並不嚴重,很難確定是否是律師事務所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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