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六條商品價格和經營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
第十八條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可以根據需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1)對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3)自然壟斷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公共服務價格。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