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開設賭場罪是指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開設賭場的方式主要有:壹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的控制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為他人提供賭博設備進行賭博,場所是否開放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賭博,即以打牌和擲骰子的形式,是用有價值的東西打賭輸贏的遊戲,也是人類的壹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歷史背景下都有不同的含義。開設賭場罪處以罰金是必然的,但不是可有可無的,即只要認定開設賭場罪,就要處以罰金。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