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在賬單上書寫,不能用圓珠筆或鉛筆。這個規定妳應該清楚。妳現在想問的是承兌匯票上背書人頁的具體規定吧?(我個人是這樣理解的),那麽根據《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背書頁也等同於票據頁,上面的書寫也必須符合《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不需要特別註明簽註頁的字跡也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希望妳能理解這個回答。所以,銀行可以拒付。如果妳的訴訟沒有新的有利因素,妳肯定會敗訴。至於妳補充問題中提到的問題,雖然不是那麽嚴重的違法行為,但肯定是不允許的。後果就是這張票據作廢,對方需要重新給妳開承兌匯票。(另外,我給妳壹個比較偏的思路:如果妳和妳的銀行關系好,那就打通他們托管會計的路子,只要不是太明顯就行。主管會計可以睜壹只眼閉壹只眼的通過,但是主管會計要承擔壹定的風險:如果發行單位在這個事情上拒不支付資金,主管會計要負責。)不過估計妳單位和銀行的關系不太好,就看妳自己了,求助。希望對方單位能補票。希望這個回答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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