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規定》第五條禁止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進行下列接觸交往:
(壹)泄露司法機關辦案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的;
(二)為當事人推薦或者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當事人、中介組織的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好處;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借錢、租房、借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有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的;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當事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和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