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對刑事處罰後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如下:
壹、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受到刑事處罰(不含單次附加刑)的,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待遇。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管制、緩刑執行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務工資、職級工資、軍齡工資、基本工資(2001-2005復員人員)、每年定期增加的離退休金、增加的離退休金(不含津貼、補貼)之和,發給生活費。
二是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待遇。
3.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出獄後可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待遇。但會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其服刑期間的表現,按照減壹至二級崗位重新核定退休養老金和各項生活標準。軍銜待遇的重新確定由省級軍隊轉業部門辦理,並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