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有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支持的、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無誤的復制件;錄音證據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切、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壹致性。第二,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者住所竊聽等,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第三,對方沒有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沒有足夠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的證明力。此外,在通過竊取記錄收集所需證據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