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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凡從事酒吧、歌廳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負責人安全責任制。教育員工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經營秩序,確保酒吧、歌廳安全;(二)按場地面積限制人數,嚴禁超員;(三)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公安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誌,維護公共秩序;(四)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員,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故意隱瞞或隱瞞,蓋(五)座應敞開,不得封閉,不得設置封閉箱。不以陪酒、陪座、陪舞等方式招徠顧客;(6)燈應保持可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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