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醉酒死亡的賠償標準,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如果死者是自願醉酒,同桌的人就不承擔責任。如果死者同桌的人壹邊喝酒壹邊不停勸酒,那麽同桌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應該承擔。如果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酒店工作人員已經盡到了職責範圍內的責任,受害人只能向侵權人要求賠償,餐廳可以免責。餐廳不履行職責發生故障的,應當在故障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隨場致殘的,還應當支付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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