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費:以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六個月計算總額。2.被贍養人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4.精神損害賠償。5.其他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數額因地而異,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贍養人數和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